對「代理孕母」合法化的省思

日前經新任衛生署署長李明亮裁決,因代理孕母衍生的法律、倫理爭議過大,尚須更多的時間討論、凝聚共識,故衛生署將採用禁止代理孕母版的「人工生殖法草案」送交行政院審議。此一消息立即使歷來備受爭議的「代理孕母」議題再度浮上檯面,其中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的人士更以「扼殺殘障婦女追求幸福的權利」指控此一決定。

面對渴望生育小孩但卻因不能懷孕而無法如願的夫婦之痛苦,的確令人難過且值得同情。但是若更審慎地思考,我們必能了解署長做此決定的適切性與智慧。「代理孕母」涉及的相關倫理、法律、社會與心理等層面的爭議實在太過複雜,在歐美也實際發生過諸多代理孕母的相關糾紛,如著名的美國「M嬰案」,就是一起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婦爭奪小孩的實例。此外尚有委託夫妻可否為了小孩的胎教與健康,而限制或規範代理孕母的行為?委託人若中途反悔,代理孕母是否必須墮胎?……等問題。而追本溯源,這些複雜的實際問題實與更深的基本倫理問題脫不了干係。這些基本倫理層面的問題很多,但在此我們將只專注於一個關鍵性的問題,即「身為母親的意義與尊嚴」。

「母親」是女性在婚姻內積極承擔的身份與使命之一,這份使命具體肇始於夫婦在愛的共融結合中精卵融合的那一剎那,並且在與發育胎兒的互動、對孩子整個生命成長過程的陪伴、以及父、母、子之間愛的、平等尊嚴的交往中,持續不斷地展現出來。這是一項自開啟即一輩子毫無中斷的使命與身份。然而,「代理孕母」卻將女性的生育經驗分裂成受精、懷孕與孕育等片段,使得母親被分裂為生物遺傳的、懷孕的、生殖的、養育的等各種形式且是由交易而來,母親人格的完整性與地位因而被割裂、傷害。如此,不僅女人身體被徹底的非人化,也破壞了夫婦間不容第三者介入的婚姻真義與自然正常的母職、母格整體性,以致矮化了母親身份的尊嚴,並導致父、母、子三者間自然完整關係的破碎。

而此婚姻真義及自然正常的母格完整性,才應是倫理與法律層面上評估「代理孕母」的真正基礎;而非如批評衛生署的人士所言,以「滿足渴望」或「追求幸福的權利」為其判斷基準。尤其,對於支持代理孕母的人士所認為的「只要將代理孕母限定在使用夫婦自身的精卵,即足以解決其衍生的相關問題」一事。試問,倘若最基本的倫理標準,不在「自然正常的母格完整性」,而在「追求幸福的權利」,那人們如何能拒絕不欲結婚的單身男性、女性,以及同性戀夫婦……等,因渴望一個孩子而採用精卵贈與、甚至複製的方式來製造小孩呢?

因此,基於「代理孕母」所孳生的實際複雜問題與基本倫理問題仍尚待解決,我們肯定李明亮署長的決斷。「代理孕母」議題的評估絕對需要先根本性地從基本生命倫理層次,對「父母身份」與「婚姻家庭」的真義予以更深、更成熟的反省。

 

筆者:單國璽樞機主教